以案乐竞体育- 乐竞体育官方网站- APP释法|拴绳非“万能牌”动物饲养人管理责任不容懈怠
2026-01-04 23:08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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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逾七旬的原告刘某在途经被告杨某门前时,杨某饲养的犬只虽系有狗绳,但突然窜出将刘某扑倒在地。刘某随即被送医治疗,诊断为压缩性骨折。因协商赔偿未果,刘某将杨某诉至法院。与常见的未拴绳案例不同,本案的特殊性在于,被告杨某坚称自己“已经拴了狗绳”,尽到了安全义务,认为原告的受伤属于意外,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。而原告刘某及其家属则认为,无论犬只是否拴绳,饲养人都必须对犬只造成的伤害负责。双方各执一词,矛盾一度难以调和。
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讲清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动物损害责任的核心精神。法官指出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。该条款确立的是“无过错责任”原则,其立法本意在于督促饲养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。“拴绳”是履行管理义务的重要方式,但并非免责的“金牌”。饲养人不仅需要拴绳,更需确保拴绳的有效性,根据犬只的体型、性情,采取佩戴嘴套、缩短牵引长度、在公共区域紧紧掌控等足以有效防止其伤人的全面措施。
